27日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青岛市今年开始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一季度末,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从2011年起,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左右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33%左右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左右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保障标准。从我市确定的比例看,全部高于省里的要求。 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城市低保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完) |